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21民初663号 原告: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综合保税区临工路100号1207-1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勘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勘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宏业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338464.81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7日,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桩基合同”,约定由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为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后中疃棚改安置区项目进行桩基施工,施工地点位于沂南县后中疃北外环以北,正阳路以西,合同对施工范围、质量标准、单价等进行了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量全部完成付工程量的70%,试验合格后付至合同价95%,余款质保期满后无息。合同签订后,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内容完成全部施工。2021年4月27日,经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结算额2,766,842.86元。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支付2,298,429.05元,余款468,413.81元,扣除被告方水电费129,949元,尚欠工程款338,464.81元未付。经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至起诉时仍未支付。 宏业房地产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支付利息,合同约定质保期内无息付款,欠338464.81元工程款认可,因此工程超100万元,按财政局规定必须报审计局报审,具体审下多少钱我方无法确定,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量,进行了超期;原告在建设合同约定的桩基偏移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7日,山***勘察有限公司(乙方)与宏业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桩基合同》一份,约定由山***勘察公司为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后中疃棚改安置区项目进行桩基施工,施工地点位于沂南县后中疃北外环以北,正阳路以西,桩基按708元/米,此单价包含成孔、钢筋制作安装、混凝土浇筑、泥浆外运等。施工工期为自试桩之日起30个工作日,要求桩机在2017年7月27日前进行施工。并于2017年8月26日前完成全部打桩施工任务,如工期不能按期完成,每迟一天罚款合同总价的5‰,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付款方式:(一)乙方须持有加盖公司财务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乙方在保质量的基础上,甲方同意以下付款方法:施工工程量完成一半付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量全部完成付全部工程量的70%,试验合格后付合同价95%,余款质保期满无息付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山***勘察公司按约定内容进行了施工。2021年4月27日,经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后中疃棚改安置区桩基施工项目结算报告书,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结算额2,766,842.86元,宏业房地产公司及项目负责人在建设项目结算审查定案书中**并签字确认。 另查明,宏业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支付864932.3元,于2017年11月29日支付633496.75元,于2022年6月2日支付80000元,以上共计支付2298429.05元,余款468413.81元,扣除宏业房地产公司水电费129949元,尚欠工程款338464.81元未付。 山***勘察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开具338464.8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山***勘察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宏业房地产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现宏业房地产公司仍欠山***勘察公司工程款338,464.81元,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宏业房地产公司辩称,涉案工程超过100元,须报审计局报审,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因山***勘察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结算审查定案书列明了涉案项目的审核价,被告亦在相应建设单位意见栏内**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故对宏业房地产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宏业房地产还辩称,涉案项目存在超期及桩基质量不合格给其带来损失,因未提出反诉,宏业房地产可待证据充足后另案主张。原告要求被告以338,464.8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亦未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时间,被告亦不明释竣工时间,本院按原告提交的《建设项目结算审查定案书》中报告竣工时间2021年4月27日计算。被告辩称,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应付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是随附义务,不能以此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8464.81元及利息(以338464.8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山***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7元,减半收取计3188.5元,由被告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