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986号
申请人: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金猴北城名居3A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解孝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四路与三和二街交汇IEC国际企业中心1楼110-1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