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鑫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祥盛物流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102执453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鑫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祥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日照鑫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祥盛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的(2023)鲁110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日照祥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75.70元。本案过付至申请执行人日照鑫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52425.70元并转案件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日照鑫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3)鲁110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23)鲁1102执453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鑫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祥盛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