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与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356号之一 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工业园区神华大道北侧、同泰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1997号64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计算有限公司、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67元,减半收取计7,98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83.50元,由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宗 华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