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191民催1号
申请人: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200043/2038603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