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智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智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2民初1845号
原告:绍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时代大厦****-2。
法定代表人:陈菊兰。
被告: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区钱陶公路以北湖中路以西中国轻纺城汽车城汽车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王欢荣。
原告绍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林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