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3224号
原告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滨河部落3号楼1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楠、***,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港龙城2区502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