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3224号
原告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滨河部落3号楼1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楠、***,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港龙城2区502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