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2577号
原告:浙江钱江网上商城逐拓机电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酒店埭村10幢(浙江钱江网上商城机电交易区114号。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钱江网上商城逐拓机电商行诉被告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钱江网上商城逐拓机电商行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钱江网上商城逐拓机电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钱江网上商城逐拓机电商行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73元,合计人民币5302.5元,由原告浙江钱江网上商城逐拓机电商行负担。
审判员*楠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