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

铭帝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980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铭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05211235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米山路154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351867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6********。 原告铭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13日作出(2023)陕0204民初98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890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2023年04月13日0时起至2024年04月12日24时止。铭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0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铭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8905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465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