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13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出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号码:340822×××。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米山路154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351867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25日作出(2023)陕0204民初138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98773.4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2023年05月26日0时起至2024年05月25日24时止。***于2023年0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8773.47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008元,由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