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某某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13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出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号码:340822×××。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米山路154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351867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25日作出(2023)陕0204民初138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98773.4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2023年05月26日0时起至2024年05月25日24时止。***于2023年0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8773.47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008元,由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