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980号之三
原告:铭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05211235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米山路154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351867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铭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创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
铭帝集团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8225.46元,并以188225.4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2019年4月24日计算至2023年3月23日资金占用费为188225.46×2%×47=176931.3元);2.依法判决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92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用1150元。截止2023年3月23日,以上二项合计385506.76元;3.依法判决被告江苏******创业园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给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供应方管、角铝铝型材,订货时支付20%预付款,货物出厂前付清当批货款,预付款可按照提货比例分批次冲减货款,定金在最后一次提货时冲减货款。若下欠货款超过约定期限未清时,按照未付款金额以2%的月利率计算,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期间资金占用费,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并支付因主***所支付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出现纠纷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剩余货款188225.46元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在对账单上**确认,但是原告一直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不仅应当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88225.46元,而且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承担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江苏******创园有限公司转让股权时未履行岀资义务,应当在认缴出资限额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将被告诉至贵院,请依法受理判如所请。
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销售合同》第七条约定“出现纠纷如协商不成,由原告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案涉合同约定的“原告所在地”并不等同于“原告住所地”。因此,该条款属于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本案不应适用协议管辖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由于案涉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不明,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由被告办事机构所在地即注册地江苏省镇江市小米山路154号-1所属的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铭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