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980号
申请人:铭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05211235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米山路154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351867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铭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创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铭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铭帝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670393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铭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下存款3890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2023年04月13日0时起至2024年04月12日24时止。
案件申请费2465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