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

铭帝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980号之二 原告:铭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05211235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米山路154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351867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米山路154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R7A4B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铭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创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