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980号之二
原告:铭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05211235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米山路154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351867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米山路154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R7A4B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铭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创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