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前保全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04财保2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2)陕0104财保23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1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5621.02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2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