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津0113民初2637号
原告: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兴泰里30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玉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贺阳,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谊文,经理。
原告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贺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078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中乾科技总部一期中26-42号、46号、49号、50号楼工程设计,设计费用1587179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交了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被告仅支付50万元,该项目未竣工验收,原告不再追究该合同设计费的5%质保金计79359元,尚欠原告余款100782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呈诉。
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中乾科技总部一期(26-42号、46号、49号、50号)”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辰风电产业园。设计范围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设备施工图(不包括建筑修详规及单体建筑方案、小区绿化、室外管网、精装修设计、娱乐、厨房,泛光照明等工艺设计及建筑概预算)。合同中载明设计费为1587179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即317435.8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折抵设计费);设计人提交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一期全部施工图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的75%,即1190384.25元,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清余下的5%设计费79358.95元,不留尾款。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附件包括《委托设计项目表》、《资料成果提交日期表》、《设计取费表》,载明了被告委托原告设计的具体项目,被告应向原告提交的文件和设计基础材料及原告应向被告交付的设计文件和设计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始履行合同,原告设计的施工图经审查机构天津众诺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在天津市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备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将全部施工图交付被告。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给付原告设计费50万元。
另查,涉案工程部分施工后停工,未竣工验收,原告本案中自愿放弃竣工验收后应支付的5%质保金的主张。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已实际履行,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原告已履约完成设计施工图义务,并已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全部交付被告。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全部的民事责任。涉案工程未实际竣工,原告亦未主张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支付的5%质保金,故对原告主张的应付尚欠设计费10078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007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0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婧
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
人民陪审员  张 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