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3民初2637号
原告: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兴泰里30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谊文,经理。
原告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刘婧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旸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