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3执3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兴泰里30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谊文,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津G×××××号思威牌汽车、DZQ350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各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东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