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3执312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兴泰里30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谊文,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伟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