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3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兴泰里**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谊文,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3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1007680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查网控,冻结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其无房屋、证劵登记信息。车辆已轮候查封,其所有房屋、土地已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所得款项已经偿还抵押权人哈尔滨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及相关债权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于2018年8月4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经审核符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津0113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庆九
审判员张强
代理审判员*彬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