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3民初247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3年5月21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吉林省中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吉林省新康监狱),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科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吉林省新康监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勤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