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4379号
原告:西宁鲁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吴仲村。
法定代表人:孟凡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青海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乐都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宁鲁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宁鲁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宁鲁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鲁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计442元,由西宁鲁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拉毛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