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94民初341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上海市宝山区,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青海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乐都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1698517705A。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名树、陈世均、青海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泽涵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茫崖市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汪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续保申请,请求对(2021)青2894民初34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财产予以续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4803.2元。冻结银行账户资金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青 秀
审判员 井 静
审判员 彭毛扎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