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94民初341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上海市宝山区,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青海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乐都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1698517705A。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名树、陈世均、青海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泽涵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茫崖市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汪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续保申请,请求对(2021)青2894民初34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财产予以续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4803.2元。冻结银行账户资金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青 秀
审判员 井  静
审判员 彭毛扎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