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82财保11号之一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陕西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陶瓷交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6661xxxx。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某某与被申请人***、陕西开***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某某申请诉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开***置业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1902内的存款900000元予以予以保全,并提交彬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担保金额900000元的担保函一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开***置业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1902内的存款900000元予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丽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