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远瑞昶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开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1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彬海,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生,住陕西省彬州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陶瓷交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661503B。 法定代表人:乔彬海,男,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3月19日生,住陕西省彬州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渭沣,男,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乔彬海、陕西开***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彬州市法院(2021)陕0482民初第2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于***所持四张借据的借款事实存在有重大分歧:1、2015年12月25日乔彬海出具的20万元借条,***二审举证证明其已向***归还该笔借款,该借款的出借人是***还是案外人***;2、2017年1月30日,乔彬海出具的30万元借条,该笔出借人是***还是案外人曹**涛,且***诉称该笔借款本金为20万元,原审判决归还30万借款本金并承担利息是否适当;3、2017年1月30日,乔彬海出具的8万元借条是如何形成的,是案外人***的借款结算还是***出借的现金;4、乔彬海2017年2月1日所作2.7万元借条所借款项是否已经归还。上述前三笔借款均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与该案外人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可以作为债权人,就该三笔借款,乔彬海均与案外人有转账或结算关系,在审理中应考虑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至于陕西开***置业有限公司是否承担承担还款责任,应着重审查乔彬海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是否实际用于该企业经营。综上所述,本案借贷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彬州市人民法院(2021)陕048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彬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乔彬海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62元,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韩 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欢 书 记 员 王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