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2民初25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都兰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仁巴义尔,都兰县香日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中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91972870。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业大学科技园401室。
法定代表人:吴起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徐州中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全额履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永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文登
书 记 员 马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