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执复48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周呈新,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紫光路中青企业城。
法定代表人:孙英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胡秉军,该公司总经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中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仲裁字(2018)第201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案外人周呈新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执异65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周呈新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周呈新撤回执行复议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呈新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荣
审判员 刘珈懿
审判员 李向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