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徐州中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4民初1718号原告:***,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徐州中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柴胡栏子金矿采区。负责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柴胡栏子村。原告***与被告徐州中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才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