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中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五河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22执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五河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徐州中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五河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五河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在五河县城关镇中心村有黄金矿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五河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的位于五河县城关镇中心村的黄金矿石(约1000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