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1民初19449号
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刘广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振龙,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卡米**数字科技有限,住所地**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号**72。
法定代表人:程金龙,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卡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