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9988号
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14层1单元17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广辉,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民,男,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丽欣,女,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号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姜力东,总经理。
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解,故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君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国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