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0766号
原告: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企业园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尹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北京市忆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月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许贺伟。
原告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2021年6月28日,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亮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