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1915号
原告: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