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财保1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企业园区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6914239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0001893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京0107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58081.24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2年12月29日,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案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故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查封冻结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