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升管道有限公司、泰州成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511号 原告: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季安,男,汉族,送达地址包头市青山区。系该公司包头办事处经理。 被告:泰州成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成银生,总经理。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霍东芝,总经理。 原告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成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升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20万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5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5109.04元(暂自2022年3月30日起计算至5月31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基于业务合同,2020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泰州成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提供建筑材料,被告可欠货款但不得超过次月15天左右,逾期未结的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办理完结算后,被告泰州成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21年4月21日前给付商业承兑(无息)20万元,余款4万元(含税金)于2021年6月1日前支付,如逾期未付,由被告承担全部损失。还款计划书签订后,被告泰州成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其计划支付所欠货款,其中于2021年4月22日转让背书1张2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体信息为:出票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3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3月30日,票据金额20万元,票据号码210××××XXXX318792,收款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4月15日收款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泰州成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收到票据后,待汇票到期后于2022年3月30日提示付款申请,并于2022年4月6日收到拒付通知。原告因未实现债权,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提交答辩状期间内,被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裁定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被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东及出资信息记载的打印件,其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由企业法人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由企业法人股东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由企业法人股东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泰州成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涉及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除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统一法律适用,本院须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依法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