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2345号
原告:北京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企业园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尹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然,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北京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傅晓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