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

北京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2345

原告:北京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企业园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尹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然,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10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北京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傅晓洁

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