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1256号
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156846。
法定代表人:林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焦某,山西当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东沟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19754659。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郭长渊,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律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涉工程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对工程量,工程价款等无法核定,只有通过司法鉴定才能解决,加之疫情影响,案件未进行实质审理,为避免审限过长,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计157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祥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