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民特20号 申请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泰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称,撤销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莱劳人仲案字(2022)第120号仲裁裁决书,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属于依法应当撤销的仲裁裁决。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隐瞒了2020年7月28日莱州市卫健局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和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焦家金矿安管处的调查笔录。 ***辩称,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的撤销事由不成立。 经审查查明:2022年10月27日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莱劳人仲案字(2022)第1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列待遇:1.医药费6908.94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0682.57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49320元; 5.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的生活津贴23016元;6.自2022年1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6165元,支付标准并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7.护理费463.88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审查的是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事由是否成立,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隐瞒了调查笔录,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实该证据由***掌握,并且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笔录对工伤认定有影响,可以查清工伤认定的事实。工伤认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职责范围,既不是本案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也不是民事案件审查范围。***已被认定为工伤,支付工伤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