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7执2005号
申请执行人: ***,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执行人: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中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芹,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78 300元,案件受理费1 775元由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并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存款。
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淑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于2019年5月17日传唤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张长芹到庭,张长芹称执行人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已经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自己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原公司股份全部转让,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控制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盛鑫祥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所应给付的工程款七万八千三百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七十五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纪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