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8478号
原告:东莞市富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二路4号光大WE谷B1栋1210室。
法定代表人:邓积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0号15栋自编-1。
法定代表人:杨锋。
原告东莞市富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富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秋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蕊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