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5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0号15-1栋。
法定代表人:杨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95457228F),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庄公寓A1栋2913房。
法定代表人:童金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2020年10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10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10月12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4月14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2021年4月7日、2022年6月29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1)湘0111执异62号执行裁定,追加了第三人童金兵、卢灿敏、鲁升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其注册资金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查封了第三人卢灿敏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房××栋××(权证号码:×××84,查封期限至2024年7月27日),第三人卢灿敏不服裁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1年7月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执复3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卢灿敏的复议请求。2021年11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执监1337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
2022年4月14日本院受理了卢灿敏与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正在审理中。
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所属辖区基层组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2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0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3918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3918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辉
审判员  秦海
审判员  陈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