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异6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0号15-1栋。
法定代表人:杨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95457228F),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庄公寓A1栋2913房。
法定代表人:童金兵,总经理。
第三人:童金兵(身份证号码:413024197711032618),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春申办事处机场七区145号。
第三人:卢灿敏(身份证号码:430682198412291515),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城南乡花园村卢黄组14号。
第三人:鲁升平(身份证号码:430902198208151018),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芙蓉巷1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4日止;以4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5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13279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685元等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童金兵、卢灿敏、鲁升平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长沙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经工商批准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童金兵占98%,鲁升平占2%),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日经工商批准成立,长沙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童金兵、卢灿敏为股东,注册资金500万元(其中童金兵占60%,卢灿敏占27%,长沙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占13%)。在本案诉讼期间,长沙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经清算直接申请注销,于2019年9月18日被核准注销。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被核准注销,并在其清算报告中约定遗留的债权债务问题由股东依法承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股东长沙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童金兵、卢灿敏在未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进行清算情况下,向工商部门申请被核准注销,其行为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导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股东长沙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童金兵、卢灿敏理应按其在清算报告中约定的债务承担的承诺在应投入的注册资金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理长沙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在明知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债务的情况下未依法清算而申请被核准注销,其股东童金兵、鲁升平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申请人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童金兵、卢灿敏、鲁升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童金兵、卢灿敏、鲁升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童金兵、卢灿敏、鲁升平在其注册资金范围内(童金兵为300万元,卢灿敏为135万元,鲁升平为2万元)对被执行人湖南卓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广州观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