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桓仁天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22执34号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桓仁天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孝亮申请执行***、桓仁天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2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596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但被执行人***、桓仁天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522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0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