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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2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孙世操,男,19***年7月16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系桓仁满族自治县正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孝亮,男。
被执行人:桓仁天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县黑沟乡黑沟村。
法定代表人:**
孙世操诉被告***,桓仁天顺通迅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52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桓仁天顺通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世操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22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但被执行人***,桓仁天顺通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522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