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天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桓仁天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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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2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孙世操,男,19***年7月16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系桓仁满族自治县正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孝亮,男。

被执行人:桓仁天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县黑沟乡黑沟村。

法定代表人:**

孙世操诉被告***,桓仁天顺通迅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52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桓仁天顺通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世操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22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但被执行人***,桓仁天顺通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522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