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

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破申26号
申请人: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孟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宇,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依凡,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7号之一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民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业森,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申请人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苏喜平
审判员  朱 敏
审判员  张蕾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锦路
罗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