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

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5382号
申请执行人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76107。
法定代表人张国安。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2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存款,在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剩余执行款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663.26元;本院在(2020)浙0382执2867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贵A1××××的长安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在(2020)浙0382执2867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乐清市××街道××村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42215号),并依法移送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贵州钢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持有80%的公司股权(出资额为40万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5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