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1264号
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76107Q。
法定代表人:张国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微,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汤铭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