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民(商)初字第16928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503。
法定代表人:程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锋,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
法定代表人:张国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敏迅,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晓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锋,金山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敏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晓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山门公司向晓程公司所交付变压器中已安装的142台减少借款40%,金山门公司返还晓程公司已付货款的差额971432.17元;2、判令金山门公司向晓程公司所交付变压器中尚未安装的149台予以退货,并由金山门公司承担海关费、运输费、保险费等费用,同时,金山门公司返还晓程公司已付货款3263951.03元,并支付违约金181330.61元;3、判令金山门公司未交付的70台变压器的订单解除(订单号xxx),金山门公司返还晓程公司已付货款627645.3元,并支付违约金72300元;4、判令金山门公司向晓程公司支付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以1/2/3项诉讼请求金额之和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发出索赔通知满7日的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判令金山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晓程公司与金山门公司签订《招标采购综合合同》,由晓程公司向金山门公司采购变压器设备用于加纳的电力工程。此后,晓程公司分5次向金山门公司采购变压器361台,其中已发货291台,未发货70台。合同履行中,金山门公司所供变压器出现种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晓程公司在加纳工程的使用。后经检测发现,金山门公司生产的变压器温升指标严重超出合同约定。为满足客户需求,晓程公司在招标书及技术文件中均明确提出了温升的技术指标,金山门公司在其投标书及技术规格书中也明确其生产的变压器温升标准符合要求,然而经检测发现,金山门公司变压器温升指标严重超出合同约定,最终用户加纳电力公司拒绝继续接受金山门公司生产的变压器。晓程公司已于2014年12月8日向金山门公司发出书面索赔通知,金山门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答复,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接受晓程公司的索赔要求,晓程公司据此提起诉讼。
金山门公司答辩称:1、涉案的招标合同及采购订单,系金山门公司在晓程公司提供合同的基础上承诺订立,金山门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晓程公司诉称涉案变压器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举证责任;3、退一步讲,假设相关变压器存在一定的瑕疵,其亦不能排除晓程公司使用和保管不当所致;4、结合采购订单,本案不仅属于独立订立合同分批交付标的物,假设个别变压器存在瑕疵,只能属于合同履行瑕疵,并非根本违约,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应当由金山门公司采取对应的补救措施,而不是解除合同;5、本案所谓损失,距本案提起诉讼之日已经超过两年,晓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6、事实上,金山门公司一直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对晓程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而晓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金山门公司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晓程公司支付合同货款(质保金)共计528502.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反诉提起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晓程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7月31日订立的采购订单,并支付货款1012200元;3、晓程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基于双方签订的《招标采购综合合同》及《采购订单》,金山门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根据晓程公司要求,在每一份《采购订单》履行完毕后,都由晓程公司扣取订单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在订单报关后18个月无息退还。本案中所有已履行完毕订单的产品均已运至加纳即产品已经报关。而最后一份订单的发货时间为2013年4月1日。因此,所有已履行完毕的订单,都已报关且达到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晓程公司至今未退,显然已经违约。另,双方于2013年7月31日订立的订单,金山门公司已完成生产,但晓程公司拒绝接收货物及支付货款,就此,晓程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解除合同。
晓程公司针对金山门公司的反诉答辩称:1、金山门公司交付的变压器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质保金不能支付,逾期损失更没有任何依据;2、金山门公司交付的变压器不符合合同约定,使晓程公司的用户拒绝接收剩余的变压器,致使晓程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晓程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招标采购综合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采购订单5份,证明晓程公司共采购变压器361台,其中已交付291台,未交付70台;
3、付款凭证12份,证明晓程公司共向金山门公司支付货款6805892.85元;
4、招标文件(第38页)、(E-21)技术文件(第4页)、招标书(第4页)、技术规格书及差异表,证明双方对温升技术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5、检验报告两份(编号xxx及xxx),证明金山门公司生产的变压器温升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
6、招标文件、(xxx)技术文件,证明晓程公司明确要求变压器油箱结构为密封;
7、实物照片,证明金山门公司提供的变压器中部分为非密封结构;
8、电子邮件,证明双方就金山门公司提供的变压器不符合合同约定进行沟通;
9、实物照片,证明金山门公司生产的变压器质量低劣、制作工艺粗糙;
10、索赔通知,证明晓程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金山门公司发出索赔通知;
11、律师函,证明晓程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金山门公司发出律师函;
12、回复函,证明金山门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就晓程公司索赔事宜进行答复;
13、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电力变压器手册,证明绕组温升的概念指的就是绕组平均温升;
14、投标书(第24页),证明金山门公司承诺其产品使用寿命可达20年以上。
金山门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及反诉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特推证书及执行商标证书,证明金山门公司系专业生产变压器的厂商,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
2、关于金山门公司送检样机温升试验结果的证明,证明金山门公司生产的变压器符合规定;
3、增值税发票10张,证明金山门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4、关于加纳用金山门电力电压器问题,证明晓程公司反映的变压器烧坏、漏油问题并不存在,相关瑕疵可以通过简单操作予以修复。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一、晓程公司提交的证据4中的技术规格书、差异表,金山门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并否认签署过上述文件。本院认为,因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晓程公司无法提交原件,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二、晓程公司提交的证据5、6,金山门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两份检验报告并非针对涉案产品。本院认为,因金山门公司对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证据5、6与本案的关联性,首先,两份检验报告是金山门公司在晓程公司的要求下,抽取了两种型号的变压器送至第三方进行检验后出具,金山门公司却称送检的变压器与涉案产品无关,其主张显不合常理;其次,根据检验报告记载,送检的变压器型号为xxx、xxx,与《招标采购综合合同》记载的型号xxx、xxx以及涉案订单中涉及的型号是相符的,故两份检验报告显然系针对涉案产品出具,本院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
三、晓程公司提交的证据7,金山门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招标文件及技术文件系双方订立《招标采购综合合同》的基础,金山门公司未提交反证否认证据7的真实性,本院对证据7予以确认。
四、晓程公司提交的证据8,金山门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晓程公司提交该证据意在证明金山门公司交付的部分变压器油箱为带油枕的非密封结构,金山门公司对此并不否认,本院据此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五、晓程公司提交的证据9,金山门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电子邮件属电子证据,其作为证据使用应经过公证,现晓程公司未对其进行公证,故本院不予确认。
六、晓程公司提交的证据10,金山门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仅凭照片本身无法判断所拍摄变压器的质量是否低劣、工艺是否粗糙,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七、金山门公司提交的证据1,晓程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表明金山门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4月,晓程公司发出标号xxx的招标文件,对xxx与加纳电力公司签订的“阿克拉降低线损与相关电网改造项目”所需的电力变压器进行自主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其招标书中对变压器的基本要求规定如下:变压器类型:油浸式三相电力变压器,采用铜芯绕组,自然油循环自然冷却(油浸自冷式),并裸露在户外安装使用;性能特点:额定功率:(x)xxx,xxx;(b)在下述情况下变压器额定KVA也能达到:1、恒磁通调压;2、持续稳定的负载;3、持续的环境温度为30℃;4、55K的平均绕组温升,50K的顶层油温升;5、68K的最大绕组热点温升……。后金山门公司中标该项目,在其投标书中“投标货物性能、技术指标说明与描述”项下“温升”一栏处,金山门公司对其变压器的温升指标承诺如下:平均绕组温升55K,上层油温升50K,最大绕组热点温升68K……。
后金山门公司中标上述项目。2012年6月7日,晓程公司(甲方,采购人)与金山门公司(乙方,供货人)签订编号xxx的《招标采购综合合同》,合同特殊条款约定:根据晓程公司招标编号xxx招标文件及该文件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方向乙方采购两种规格型号(xxx、xxx)的电力变压器,其中规格型号xxx的变压器单价Pt为21800元每台、铜材料成本Pc为7800元每台,规格型号xxx的变压器单价Pt为33000元每台、铜材料成本Pc为13500元每台;采购订单中实际交易单价P的计算:P=Pt-Pc(1-Prc/60000),铜的比照价格Prc为采购订单下达之日的上一个交易日在上海金属网公布的现货交易日均价;合同价格为上海洋山港x价,包括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材料、人工、保险、运费、劳保、装卸费、商检、港口及各种税费以及质保期间的一切费用;技术要求:见招标书、投标书及其澄清文件和双方的其他补充文件。合同一般条款约定:本合同货物订货以订单方式分批进行,各批次货物的订货订单同样遵从本合同所列上述文件及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所有规定;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生产货物所使用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是全新且不是长期库存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使用寿命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变压器的质保期为自报关之日起五年,其他货物的质保期自报关之日起十八个月;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出厂检验的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货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如双方对检验或验收结果有分歧,则甲方可以将样品送交第三方检测进行检验,以第三方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到期后七日内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偿付该订单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乙方同意甲方收取订单金额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订单货物报关后十八个月后无息退还乙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2年6月5日,晓程公司(甲方)与金山门公司(乙方)签订采购订单一份,由晓程公司向金山门公司采购型号xxx的变压器146台,总价3081257元,型号xxx的变压器10台,总价317962.5元,以上共计3399219.5元;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上海洋山港口,运费与装卸费由乙方承担,交货日期为2012年6月26日前;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728523.85元,甲方在收到关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开票通知书方式通知乙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余款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按综合合同执行。签署订单后,金山门公司向晓程公司交付了订单项下共计156台变压器。
2012年9月13日,晓程公司(甲方)与金山门公司(乙方)签订编号xxx的采购订单,晓程公司向金山门公司采购型号xxx的变压器20台,单价18600元,总价372000元,型号xxx的变压器20台,单价28300元,总价566000元,以上共计938000元;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上海洋山港口,运费与装卸费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格指FOB上海洋山港,货物的价格及责任双方均按x条款承担;交货日期为2012年9月27日前;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预付款93800元,甲方在收到关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开票通知书方式通知乙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余款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按综合合同执行。签署订单后,金山门公司向晓程公司交付了订单项下共计40台变压器。
2012年10月22日,晓程公司(甲方)与金山门公司(乙方)签订编号xxx的采购订单,晓程公司采购型号xxx的变压器10台,总价186000元,型号xxx的变压器25台,总价587500元,型号xxx的变压器20台,总价698000元,以上共计1471500元;由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上海洋山港口,运费与装卸费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格指x上海洋山港,货物的价格及责任双方均按x条款承担;交货日期为2012年11月8日前;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预付款441450元,甲方在收到关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开票通知书方式通知乙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余款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按综合合同执行。签署订单后,金山门公司向晓程公司交付了订单项下共计55台变压器。
2013年3月6日,晓程公司(甲方)与金山门公司(乙方)签订编号xxx的采购订单,晓程公司向金山门公司采购型号xxx的变压器20台,总价370000元,型号xxx的变压器20台,总价686000元,以上共计1056000元;合同价格是指含17%增值税开票x上海洋山港价,货物价格及责任均按x条款执行;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上海洋山港口,运费与装卸费及港口费用由乙方承担,交货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前;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预付款316800元,甲方在收到关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开票通知书方式通知乙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余款633600元支付给乙方,剩余10%为质量保证金,在甲方报关后十八个月到期后支付给乙方。签署订单后,金山门公司向晓程公司交付了订单项下共计40台变压器。
2013年7月31日,晓程公司(甲方)与金山门公司(乙方)签订编号xxx的采购订单,晓程公司采购型号xxx的变压器60台,总价1104000元,型号xxx的变压器10台,总价342000元,以上共计1446000元;合同价格是指含17%增值税开票x上海洋山港价,货物价格及责任均按x条款执行;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上海洋山港口,运费与装卸费由乙方承担,交货日期为2013年8月26日前;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预付款433800元,甲方在收到关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开票通知书方式通知乙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合格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将余款578400元支付给乙方,剩余30%货款即433800元为质量保证金,在甲方报关后十八个月到期后支付给乙方。签署订单后,金山门公司尚未向晓程公司交付该订单项下的70台变压器。
针对上述5份订单,晓程公司于2012年6月7日支付货款728523.85元,于2012年8月6日支付货款2508264元,于2012年9月24日支付货款93800元,于2012年10月24日支付货款441450元,于2013年1月30日支付货款738275元,于2013年2月1日支付货款600000元,于2013年3月4日支付货款275505元,于2013年3月7日支付货款316800元,于2013年4月27日支付货款633600元,于2013年8月8日支付货款433800元,以上共计6770017.85元。
合同履行中,晓程公司已将2012年6月5日订单项下型号xxx的变压器98台、型号xxx的变压器9台,编号xxx的采购订单项下型号xxx的变压器10台,编号xxx的采购订单项下型号xxx的变压器15台,编号xxx的采购订单项下xxx的变压器6台、xxx的变压器4台投入使用。
后在使用过程中,部分变压器出现故障。2014年1月13日,金山门公司按照晓程公司的要求,从其生产的变压器中抽取了型号xxx的变压器送至浙江省变压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三门)进行检验,该中心于同年1月20日出具了编号xxx、xxx的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中关于温升试验实测结果的记载,型号xxx的电力变压器顶层油温升41.3K、高压绕组温升63.9K、低压绕组温升59.9K、高压端子连接处温升2.4K、低压端子连接处温升23.4K;型号xxx的电力变压器顶层油温升44K、高压绕组温升64.3K、低压绕组温升59.3K、高压端子连接处温升1K、低压端子连接处温升19K。
2014年12月8日,晓程公司向金山门公司发出《通知函》,主要内容:自2012年至2013年间,晓程公司从金山门公司采购变压器361台用于加纳的电力工程项目,其中已发货291台,未发货70台。由于变压器出现种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晓程公司在加纳供电项目的工程进度,给晓程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现晓程公司客户加纳ECG公司已明确拒绝接受金山门公司所产变压器。晓程公司据此提出如下索赔:1、已安装的142台变压器。此部分变压器质保金不予返还,在合同价款基础上减少40%,金山门公司支付该部分变压器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2、尚未安装的149台变压器。该部分变压器退货,金山门公司返还已付货款,并支付该部分变压器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以及承担运输机进出口费用;3、未发货的70台变压器。解除订单,金山门公司返还已付预付款,并支付订单金额5%的违约金。金山门公司于次日签收该通知函。后金山门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出具回复函,对晓程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不予接受。
另,晓程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原名称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晓程公司作出的采购招标书、金山门公司作出的投标书及双方据以签订的《招标采购综合合同》、5份采购订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招/投标书、综合合同及采购订单内容均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金山门公司所交付的变压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晓程公司主张金山门公司交付的变压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主要理由为,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书约定,变压器的平均绕组温升不高于55K,而金山门公司生产的变压器经检验,其高压/低压绕组温升均大大高于55K。金山门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其主张招标文件中有关平均绕组温升的表述是在招标书第1.2.1条“额定功率”的项下,故其应解释为:变压器在55K的平均绕组温升、50K的顶层油温升;68K的最大绕组热点温升等情况下,变压器也能够达到额定KVA,而并非要求变压器的平均温升即为55K。对于以上问题,本院认为,涉案招标书对绕组温升的表述置于第1.2条“性能特点”项下的“额定功率”之下,招标书要求变压器在设定的几种条件下(其中之一为55K的平均绕组温升)也能够达到额定的KVA,仅从该条款的字面理解,55K的平均绕组温升是否为招标书为变压器的性能设定的条件存在多种解释,但结合金山门公司针对招标书所做的投标书记载,温升指标被归于投标货物性能、技术指标说明与描述项下,且单独成项,并明确写明要求为55K,金山门公司也同样给出了55K的要约,故结合招标书、投标书的相关表述,本院认定招、投标双方即晓程公司、金山门公司对变压器的平均绕组温升指标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不高于55K。基于以上认定,同时依据金山门公司对其抽样两种型号的变压器的检测结果,两类变压器的高/低压绕组温升均高于55K,故本院对晓程公司关于金山门公司交付的变压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予以采信。
综上,因金山门公司交付的变压器温升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晓程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拒绝接收涉案变压器,晓程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有权解除相应合同,本院据此对晓程公司要求解除编号xxx的《采购订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晓程公司有权要求金山门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订单金额5%的违约金。针对金山门公司已交付、晓程公司尚未安装使用的149台变压器,晓程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金山门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相应运输费、海关费、保险费等费用,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至于金山门公司针对xxx的《采购订单》以及上述149台变压器应返还的货款,本院认为,因晓程公司不要求退还其已投入使用的142台变压器,依据相应采购订单关于变压器单价及质保金的约定,142台变压器的价款(3238107.25元)扣除10%质保金后的金额为2914296.53元,现晓程公司已支付的总货款为6770017.85元,扣除上述2914296.53元后为3855721.32元,故金山门公司应返还晓程公司货款3855721.32元,本院对晓程公司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金山门公司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晓程公司相应订单金额5%的违约金,经计算,编号xxx的《采购订单》项下违约金为72300元(1446000*5%),尚未安装使用的149台变压器总价款3626612.25元,其违约金为181330.61元(3626612.25*5%)。据此,本院对晓程公司要求金山门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晓程公司要求金山门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一节,因双方已就任一方违约约定了违约金,故晓程公司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金山门公司已交付且已投入使用的142台变压器,晓程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退货,但要求减少40%价款,本院对此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招标采购综合合同》在违约责任部分约定,乙方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偿付该订单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据此,双方对交货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已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晓程公司要求降低40%价款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晓程公司另称其为金山门公司垫付了运杂费共计35875元,要求抵扣相应货款。根据涉案采购订单的约定,由金山门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国内港口,由晓程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至加纳,而根据晓程公司提交的两张发票记载,不足以证明上述费用应由金山门公司负担,金山门公司亦未予以认可,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金山门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签订的编号为xxx的采购订单;
二、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xxx的变压器92台、规格型号xxx的变压器11台、规格型号xxx的变压器10台、规格型号xxx的变压器36台,以上共计149台变压器由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自行取回,因此发生的费用由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三、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55721.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53630.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123元,由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84元(已交纳),由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90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333元,由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侠
人民陪审员  王叔洁
人民陪审员  庞奎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齐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