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邦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742号
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9号威新软件园5号楼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1511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邦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3号1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9731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邦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广州邦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拥有的价值人民币100106.08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的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190015662的保险保单,以其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00106.08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州邦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拥有的价值人民币100106.0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