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鼎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2908号
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9号威新软件园5号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桂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鼎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号2010房。
法定代表人:陈帆帆。
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鼎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2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容容
书记员  张彩婷
书记员张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