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4418号
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威新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桂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燕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邦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01/div>
法定代表人:鲁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邦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2.1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151.06元,保全费1020.53元,合计2171.59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151.06元,本院不退)。
审 判 长 徐 希
人民陪审员 胡运红
人民陪审员 杨良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玮珊